1. 合同当事人及适用范围
info@fk-mb.de · +49 2203 93538 40 · www.kilic-gruppe.com
1.1 本销售及服务一般条款适用于 F&K Maschinenbau GmbH & Co. KG(地址:Bunsenstraße 9-11, 51145 Cologne, Germany;科隆地方法院商业登记号:HRA 29365;电子邮箱:info@fk-mb.de,以下简称“我们”)与《德国民法典》(BGB)第14条所称的经营者、公法法人及公法特别基金(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合同。唯一的合同当事人为 F&K Maschinenbau GmbH & Co. KG。“KILIC Gruppe”这一名称不产生任何其他合同当事人,也不使其他公司承担履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 F&K GmbH,科隆地方法院商业登记号为 HRB 76513,由其董事总经理 Ferhan Kilic 和 Kemal Kilic 代表。
1.2 适用范围尤其包括机械工程及金属结构制造、钣金加工、机械加工、焊接及冲压、设计、工具及模具及工装夹具制造、表面处理、批量生产,以及约定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其他技术服务。对于买卖合同、定作物供货合同、承揽合同及服务合同,分别适用相应合同类型的规定。合同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实际应履行的义务。
1.3 本条款仅在被有效纳入合同后适用。客户任何不同、冲突或补充性的采购条款,仅在双方已约定适用的范围内得到我们的认可;仅仅无保留地履行合同,并不构成同意。个别约定始终优先适用。关于相互冲突的格式条款的法定规则不受影响。
1.4 消费者合同、办公及商业用房租赁、劳动关系、我们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以及通过今后设立的网上商店订立的订单,均不在本条款适用范围内。这些事项拟采用独立的合同依据。未经相应约定,本条款的新版本不改变既有合同。
1.5 拟适用于订单的条款版本须在订立合同前向客户提供,并须就其适用达成约定。明确的框架协议也可将本条款纳入今后同类订单。在需要约定的情况下,仅在网站上公布本条款不能替代约定。有效约定的订单专项条件,就其中明确规定的事项优先于本条款适用;个别约定始终优先适用。
2. 报价及合同订立
2.1 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明确标示为具有约束力,或载有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期限。网站、目录及一般介绍资料中的信息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项目询价和自动收件确认本身不会导致合同成立。
2.2 合同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尤其可通过我们以文本形式发出订单确认,或开始履行相关订单而成立。如我们的订单确认与订单不一致,该确认中所包含的新要约须经客户接受;根据本条款,客户仅保持沉默并不构成同意。
2.3 为便于举证,关于履行内容、数量、图纸版本、价格和期限的约定以及后续变更,应以文本形式记录,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有效个别约定(包括口头约定)的优先效力及法定形式要求不受影响。
3. 服务范围、设计及表面处理
3.1 双方约定的技术规格,以及其中注明版本的图纸、数量、材料、公差、表面要求、运行条件、检验标准和文件义务,是确定履行内容的依据。法定要求及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应有质量不受影响。对于订立合同时我们无法识别的特殊用途,须另行明确约定。
3.2 设计服务尤其须约定载荷、接口、环境条件、安全要求及应交付的输出文件。凡约定由我们承担的设计或检验责任,仍由我们承担。如果我们仅按照客户规格制造,除非另有相应委托,服务范围不包括对整个系统进行完整的独立重新设计或工程开发;我们应履行的检查及风险提示义务仍然存在。
3.3 表面处理服务尤其须明确基材、前处理、涂覆工艺、涂层厚度、颜色、光泽度、允许的接触点、需遮蔽区域、尺寸变化,以及防腐蚀和检验要求。有关耐腐蚀性的说明以约定的测试和使用条件为准。外观或工艺相关偏差并非一概允许,而仅可在约定公差或法律要求的应有质量范围内存在。
3.4 首件样品、批准样品及约定的检验计划,仅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确定订单要求。客户的批准不免除我们按合同履行的责任,也不构成对无法识别的瑕疵相关权利的放弃。我们仅在法律要求或双方约定的范围内负有提供特殊证书、检验证书及客户专用文件的义务。
3.5 只有作出可识别为质量保证或耐久性保证的声明,才构成此类保证。仅描述某项特性,并不构成额外保证。对于服务合同,我们承担的是以专业方式完成约定活动的义务;仅在特定成果构成合同内容时,才负有实现该成果的义务。
3.6 除非双方约定必须由我们亲自履行,否则我们可使用适当的分包商,但须保障客户的正当利益、约定的批准要求及保密要求。我们仍按照本条款对合同履行承担责任。
4. 配合义务、客户提供的物品及安装条件
4.1 客户应及时提供必要且已批准的图纸、物料清单、材料数据、使用规格、联系人及决定。客户须在订立合同前告知我们其已知的使用现场特殊危险及异常高的损害风险,以便约定服务范围、防护措施,以及必要时的单独风险保障。未履行此告知义务并不导致责任被一概排除。
4.2 客户提供的工件和材料须按约定数量及质量及时到达。对于客户已知且与履行有关的前处理、涂层、材料内部特性,以及特殊储存或加工要求,客户应提供相应信息。广泛的材料分析或破坏性试验须另行委托,除非已包含在应履行的检验义务内。对能够识别的疑虑,我们应及时报告。
4.3 对于安装及调试工作,在相关事项由客户负责的范围内,客户应按约定提供安全通道、无障碍作业区域、连接设施、起重设备、辅助资源以及必要许可。职业安全、许可、CE合规及集成到整体设备中的各方责任,须就每份订单分别确定;制造商和运营方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该安排而被免除。
4.4 如客户违反配合义务或迟延受领,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我们可主张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尤其包括必要额外支出的偿还、损害赔偿,或《德国民法典》第642条规定的补偿。等待时间、再次前往现场或临时储存等额外费用,应透明列明。对于同一不利后果,不得重复收费。因客户提供不适当的材料或作出不适当的指示而产生的法定报酬及费用偿还请求权,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645条规定的请求权,在该规定适用于合同且其条件已满足的范围内,仍可主张。
4.5 如有具体依据表明存在对人身、财产或合法履行的重大风险,我们可在必要范围内暂停直接受影响的工作,直至情况澄清。我们应及时告知客户原因及所需配合,并在相关原因消除后恢复工作。对费用、期限及责任的影响,依第4.4、9和16条处理;本条不排除我们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5. 变更、批量订单及分批交货通知
5.1 订立合同后提出的变更要求,尤其是对图纸、材料、公差、表面、检验、数量、分批交货计划或安装条件的变更,须另行约定。在实施前,我们应告知客户对价格、期限、已完成服务及无法再避免的采购费用所产生的可预见影响。我们在收到相应委托后,才实施变更或额外服务。法定的变更请求权或指示权不受影响。
5.2 在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约定的范围仍具有决定性。如果因变更要求或相互矛盾的客户规格,继续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合理可行,我们将与客户协调受影响的工作。拒绝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权利,仅在满足合同或法定条件时存在。
5.3 对于批量订单及框架订单,应在订单中明确具有约束力的总数量、批量、有效期、分批交货通知期限以及已批准的备料范围。客户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交付并接收已具有约束力地订购的数量。具有约束力的订单及明确批准的材料采购,不得由客户无偿单方减少或推迟。如客户未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分批交货通知,我们可在满足适用法定条件(包括必要时设定期限)的前提下,就迟延受领、不履行或未配合主张请求权。不具有约束力的预测不产生接收货物的义务。法定权利及第18条不受影响。
5.4 超量或不足交货,仅在明确约定的数量公差范围内允许。本条款不设定自动适用的百分比公差。超出具有约束力的订单或明确材料批准范围的提前采购,不得由客户承担费用。
6. 价格及附加费用
6.1 适用合同约定的欧元价格,并加计相应适用的法定增值税。除非另有约定,货物价格以在订单注明的经营场所自提为基础,另加包装费及客户要求的发运费用。对于必要、合理且实际发生的包装及发运费用,我们另行收费;可预见的附加费用或其计算依据将在报价中列明。仅经双方约定,我们才安排由客户承担费用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差旅及住宿费用,仅在未包含于价格中且有约定计算依据的范围内另行支付。第6.4条及法定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6.2 固定价格对应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及作为其基础的数量和履行条件。超出该范围的客户要求依第5条处理。对于长期批量合同或框架合同,价格调整规定仅根据单独协议适用,该协议须具体明确成本组成、权重、参考值及调整程序,并以相同标准考虑成本上涨和下降。
6.3 变更约定的固定价格须有双方协议或法定依据,尤其是在交易基础受到扰乱时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13条。按要求编制的详尽规划、可行性研究或成本测算,如事先约定报酬,则须付费。
6.4 客户在既有订单之外另行委托的额外服务,例如额外检验、文件编制、修改或安装上门服务,应按就该服务约定的报酬支付。未约定价格时,如根据具体情况,该额外服务仅能合理预期以付费方式提供,则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通常报酬。履行前,我们应指出额外范围及可预见费用。我们根据第14条承担的补救履行义务不受影响。
7. 付款、迟延及抗辩权
7.1 除非另有约定,仅在信用评估结果良好且我们在报价或订单确认中作出相应确认后,我们才给予14个日历日的不扣减付款期限。付款期限自收到发票起算;但对于买卖合同及定作物供货合同,最早不得早于按合同交付或第10条规定的相应风险转移时点;对于须验收的承揽成果,最早不得早于验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服务合同,最早不得早于发票所列服务已完成。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最终报酬的付款期限还须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650g条第4款的条件后才开始,尤其不得早于出具可供审核的最终结算发票。约定的预付款及进度款适用第7.2条。现金折扣须明确约定。
7.2 如订立合同前尚无良好的信用评估结果,或未给予付款期限,我们可将合理预付款或适当担保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其类型、金额及到期日应在订立合同前于报价或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及项目专项付款计划,尤其是工具及模具、设计、设备及国际订单的付款安排,应连同其到期条件一并明确。对于承揽工作,我们亦可在《德国民法典》第632a条允许的范围内要求支付进度款。本条不追溯变更已约定的付款条件。仅在合同订立后才显现的付款风险所对应的权利,依第8条处理。
7.3 合同规定的或可按日历计算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如客户对未付款负有责任,无须另行催告即构成迟延。其他情形适用关于迟延的法定条件。发生付款迟延时,客户应支付高于相应基准利率九个百分点的法定迟延利息,以及40欧元的法定迟延定额费用。该定额费用应抵扣就追索法律救济所产生费用应付的任何赔偿。经证明的其他迟延损失仍可请求赔偿。
7.4 反向债权无争议、已由生效终局裁判确认,或已具备裁判条件时,可以该债权进行抵销。该限制不适用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反向债权,尤其是涉及瑕疵、未履行的服务或合同解除后返还清算的债权。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拒绝履行权及留置权,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320条及第641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仍可行使。
7.5 如约定的付款计划明确将某项服务以预付款为前提,我们可在收到到期款项之前暂不提供该项服务。客户合法的拒绝履行权及留置权得到保留。由此造成的期限变化适用第9.1条。付款存在风险或对待给付未履行时的其他权利,依第8条及法律规定处理。
8. 付款风险及暂停履行
8.1 如合同订立后显现,客户因履行能力不足而危及我们的对待给付请求权,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321条的条件时,我们可暂停原应先行履行的给付。一旦客户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该权利即告终止。
8.2 我们可设定合理期限,由客户选择在该期限内与我们的给付同时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仅在该期限届满仍无结果,或依法无须设定期限时,我们才可依照法定规则解除合同。对于到期的对待给付未获履行,其他法定拒绝履行权仍可行使。
8.3 对于具有正当依据的暂停履行及其原因,我们应及时告知客户。仅考虑实际对履行过程造成的影响。少量付款差额或合法暂缓的付款,不会自动导致全部订单终止。
8.4 法定担保权不受影响。这尤其包括承揽人的法定质权,以及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依《德国民法典》第650f条请求提供建设工程承揽人担保的权利。
9. 期限及特殊履行障碍
9.1 具有约束力的交付及履行日期由双方约定。如日期取决于客户数据、批准、客户提供的物品或约定预付款,这些前提应在订单中列明。归责于客户的迟延,使受影响的期限按其实际影响加上合理且必要的恢复工作时间相应延长;在迟延由我们自身负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该规则。仅供参考的规划信息及明确不具约束力的日期预测,不构成必须在特定日期履行的定期交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仍具有决定性。
9.2 处于我们责任范围之外、即使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的特殊事件,可在其具体影响持续期间加上合理恢复工作时间内阻碍履行。这些事件可包括自然灾害、战争、行政禁令,或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运营及运输中断。仅有一般性成本增加、通常的人员短缺或可避免的采购问题,并不足以构成此类障碍。
9.3 我们应及时告知此类障碍、预计持续时间及合理应对措施。如障碍持续超过八周,任一方均可就受影响且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对于持续性合同关系,则以终止受影响部分代替解除。更早产生的法定结束合同权利仍可行使。对应于不再履行的服务的款项,应及时退还。
9.4 在我们已及时订立与货物、数量、质量和交货时间相匹配的相应采购交易,不对供货失败负责,且未承担与之冲突的采购保证的前提下,我们的交货义务以我们自身获得正确、及时的供货为条件。我们应审查合理的替代供货来源,并及时告知客户相关障碍及其预计影响。如供货失败仅为暂时性,受影响的交货期限仅按经证明的实际迟延加上必要且合理的恢复工作时间延长;第9.3条相应适用。如供货永久失败,且合理的替代采购同样不可能,我们可解除受影响且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客户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其对部分履行已无利益时的权利,仍可行使。对应于不再履行的服务的预付款,应及时退还。本条不免除我们因自身违反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第16条适用。
10. 交付、发运及迟延受领
10.1 除非约定其他交货条件,货物应在订单注明的经营场所交付。如应客户要求将货物发往履行地以外的地点,对于买卖合同及定作物供货合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47条,意外灭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给受指定承担发运的人员时转移至客户。我们关于适当包装、选择承运人及办理发运的义务不受影响。
10.2 Incoterms®仅在具体规则、指定地点及适用版本均已约定时适用。该约定优先于一般发运规则。对于须验收的承揽成果,风险转移依照法定验收规则,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644条,包括在满足条件时适用该法第644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发运规则。
10.3 如已交付部分可供客户用于合同目的,剩余交付看来有保障,且不会给客户造成不合理不利或额外费用(除非由我们承担该费用),则允许部分交付。部分开票仅针对相应约定的服务或可单独开票的服务。
10.4 发生迟延受领时,我们可请求偿还实际必要且依法可获偿的储存费用及其他额外支出。在可能的范围内,我们应及时通知货物已备妥可交付以及即将发生的费用。本条款不约定固定的定额储存费,也不约定自动处分客户财产的权利。
11. 所有权保留及债权担保
11.1 在我们基于与客户持续业务关系产生的全部现有及未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之前,我们保留所交付动产的所有权。担保的仅为 F&K Maschinenbau GmbH & Co. KG 的债权,不包括集团其他公司的债权。
11.2 客户应妥善保管所有权保留货物,并及时告知我们任何查封或其他第三方干预。在全额付款前,客户不得将货物出质,也不得为担保目的转让其所有权。本条不设定未经同意进入场所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11.3 对所有权保留货物进行加工或改造时,以我们作为制造人进行,但不由此使我们承担额外义务。如与他人所有的货物一并加工,我们取得新物品的共有份额;该份额按我们所有权保留货物的含增值税发票金额,与该发票金额加上加工时其他被加工货物价值的总和之比确定。结合或混合的情形同样适用。如客户因此取得单独所有权,客户在此将相应共有份额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该转让。客户应为我们保管属于我们所有或共有的财产。本条不排除物品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并入土地时发生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的转移。对于所有权保留不能提供充分担保的订单,可另行约定法律允许的付款或担保安排。
11.4 客户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加工并转售所有权保留货物。客户在此将由此产生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们作为担保,我们接受该转让。如与其他货物一并出售,转让范围限于我们货物的含增值税发票金额;如出售我们享有共有权的物品,则限于相应比例的应收债权。
11.5 客户仍获授权收取已转让的应收债权。发生付款迟延且合理付款期限届满仍无结果,或存在第8.1条所述付款风险时,在保障我们正当债权所必需、并兼顾双方利益仍属合理的范围内,我们可撤销该收款授权以及转售和加工授权。客户合法的拒绝履行权及留置权不受影响。在有正当依据撤销授权后,我们可自行收取已转让的应收债权,并要求提供为此所需的信息及文件。破产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受影响。
11.6 如我们的担保物可变现价值超过被担保债权百分之十以上,我们应依请求释放超出部分的担保。选择释放何项担保时,我们应考虑客户的正当利益。我们仅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要求返还所有权保留货物,尤其须依《德国民法典》第449条第2款先行进行必要的合同解除。
11.7 如在目的地国家设立担保还需要额外的合法协议或登记,应另行约定。仅选择适用德国合同法,并不能替代外国物权法或破产法要求采取的措施。
12. 工具及模具、开发成果、设计及使用权
12.1 除非另有约定,我们的一般经营资源、制造工艺、程序及既有工具及模具仍归我们所有,或仍由我们享有相关权利。明确表述为工具及模具费用分摊的付款,本身不导致所有权转移。但是,如工具及模具是作为交付物购买,则适用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规则及第11条;已全额付款购买的工具及模具,不得重新解释为仅分摊费用。
12.2 对于客户所有或已转让给客户、但仍留存于我们处的工具及模具,应约定其标识、使用、以生产数量衡量的使用寿命、维护及储存。这些工具及模具仅可用于已批准的客户订单。正常使用磨损须与由我们负责的损坏相区分;更换及收费维修须有相应委托,除非存在法定请求权。
12.3 完成约定订单后,客户所有工具及模具的储存期限及费用,应按每份订单分别约定。如未作约定,且该工具及模具已无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订单,我们应在订单完成后要求客户于至少六周的合理期限内取回工具及模具或约定继续储存。在该期限届满前,我们不另收储存费。如期限届满后发生迟延受领,则适用法定权利,尤其是必要额外支出的偿还请求权。承揽人的法定质权及商事留置权不受影响。本条款不约定自动报废,也不约定自动视为放弃所有权。
12.4 客户提供的图纸、数据、软件、样品及其他规格资料的权利,仍归客户或相应权利人所有。客户仅授予我们履行订单所必需的使用权,包括向合法委托且受保密义务约束的承包商进行必要披露。这不产生将客户专属保密内容用于其他客户的权利,也不产生将他人的开发成果以我们的名义登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
12.5 对于我们投入或在订单履行过程中开发的设计、图纸、计算资料、软件、制造工艺及其他工作成果,在我们享有相应权利的范围内,这些权利仍归我们所有。客户取得根据约定及双方共同设想的合同目的应获授的使用权;如据此不应授予更广泛的权利,所授使用权为非独占。除非约定更早正式授予权利,或合同目的要求如此,权利授予在相关工作成果的价款全额付清后生效。自按合同交付时起,客户获得按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性使用的临时授权,尤其包括约定付款期限内以及合法暂缓支付报酬期间的使用。该授权不会仅因未付款而自动终止;其终止须依照法定条件有效解除或有效终止受影响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双方权利不受影响。如双方约定自行制造、重复制造或委托第三方制造,或这些使用属于双方共同设想的合同目的,则正式授予的权利及临时授权也在相应范围内涵盖该等使用。
12.6 应交付的文件及数据格式,应在订单中明确。对于仅涉及制造及交付的订单,产品交付原则上不包括提供我们的内部CAD源模型、CAM项目、NC程序、软件源代码、计算模型、刀具路径、工艺参数或制造文件。在已约定提供或为实现应履行的合同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我们仍负有提供义务。这尤其适用于受委托的开发及设计服务。法律要求及合同承诺的所有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12.7 对于我们受保护或保密的工作成果,不授予超出约定合同目的的复制、公布、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进一步重复制造的权利。在许可使用包括委托第三方制造商、维护服务商或其他服务商的范围内,可向其提供为此所需的内容;保密内容须依第17条予以保护。本条不限制客户自身的文件、独立开发的解决方案,以及法律允许的使用。
12.8 独占使用权、可转让知识产权的转让、超出合同目的的使用,或共同开发中的特殊权利分配,如并非已由达成的约定或双方共同设想的合同目的确定,则须另行约定。仅支付开发、设计或工具及模具费用,不产生超出约定合同目的的独占权。进行约定检验、测试、调试或验收所需的使用权,在交付时授予。超出原应授予权利范围的扩展,应另行约定并支付报酬。
12.9 在不侵犯客户权利、约定的独占权或保密义务的范围内,我们可将一般专业知识、自有方法及非客户专属经验用于后续订单。知识产权的法定限制及权利穷竭规则不受影响。本条款不会仅因将可自由使用的技术构思或众所周知的工艺描述为我们的专有技术,就使其获得保护。
12.10 如某份订单适用欧盟第2023/2854号条例(《数据法案》),获取产品数据及相关服务数据,以及使用和共享这些数据的强制性权利不受影响。上述权利保留及第17条的保密规则不限制这些权利。就相关产品或服务订立合同前,应及时提供相应要求的数据范围、获取方式及使用条件信息。受影响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任何对数据访问的限制或暂停,均依适用的法定要求处理;仅将信息标注为保密,并不足以拒绝依法必须提供的数据访问。
13. 验收及检验
13.1 对于须验收的承揽成果,在工作完成且我们提出验收要求后,客户应不无故迟延地进行约定的检验。客户应依照法定规则验收符合合同的履行成果;轻微瑕疵不使客户有权拒绝验收。为留存记录,发现的瑕疵及权利保留应记入验收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不会仅因未被纳入报告而失效。
13.2 对于法定的视为验收,我们应在工作完成后设定合理期限。仅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640条第2款的条件时,才产生该效力,尤其是客户未在该期限内指出至少一项瑕疵并拒绝验收的情形。仅仅发运,或笼统设定较短的沉默期限,均不能替代法定条件。
13.3 在买卖合同或定作物供货合同项下约定功能测试或工厂验收测试,并不自动将其转变为承揽合同。法定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依第14条处理;一般性验收或批准声明,不排除隐蔽瑕疵相关权利。
14. 瑕疵通知及补救履行
14.1 如交付对双方均构成商事交易,则适用《德国商法典》(HGB)第377条及第381条规定的法定检验及瑕疵通知义务。可识别的瑕疵,应在完成必要检验后及时通知;最初无法识别的瑕疵,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及时发出通知即为足够。我们请客户提供清晰易懂的说明,并在具备时附上订单号、照片或测量数据,最好采用文本形式。法定例外,尤其是欺诈性隐瞒的情形,仍然适用。
14.2 客户应允许合理的检验及补救履行,并提供受影响的货物或必要的进入条件。对于买卖合同及定作物供货合同,我们最初可在修理与更换交付之间选择;如所选方式在具体情况下对客户不合理,客户仍有权获得合理的补救履行。对于承揽工作,选择权依《德国民法典》第635条确定。我们应承担法定必要的补救履行费用,包括适用的拆除及安装费用。在上述优先选择权会损害客户依《德国民法典》第478条受到保护的追偿权的范围内,该优先选择权不适用;第15.4条保留的权利仍可行使。
14.3 在合理的法定补救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成功补救后,或依法无须设定期限时,客户享有法定减价权,并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承揽工作,还享有自行补救及费用偿还的权利。这尤其适用于补救履行失败、不合理,或拒绝补救依法使客户有权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形。损害赔偿依第16条处理。
14.4 在自然磨损、不适当使用、维护不足、第三方改动或客户提供材料的缺陷事实上为原因,且我们并未违反自身的检验、风险提示或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这些情形不构成由我们负责的瑕疵。第三方进行改动或修理,并不自动导致全部瑕疵相关权利丧失。
14.5 如瑕疵通知被证明没有依据,仅在客户明知不存在由我们负责的瑕疵,或因自身过错未能认识到这一点的范围内,我们才可要求偿还必要的检验及运输费用。法定举证责任规则不变。
15. 瑕疵请求权的时效
15.1 对于通常依《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项适用两年时效的瑕疵请求权,时效为自交付起十二个月。对于该法第634a条第1款第1项所涵盖的承揽工作,时效为自验收起十二个月。本规定缩短时效,不构成耐久性保证。
15.2 因故意、重大过失、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欺诈性隐瞒瑕疵、已承担的保证或强制性产品责任法而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该时效缩短。这些请求权适用法定期限或保证中规定的期限。该例外也涵盖可归责于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及履行辅助人的行为。
15.3 法定期限尤其在下列情形保持不变:《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1项所述权利瑕疵;建筑物,以及按通常用途用于建筑物并导致建筑物存在瑕疵的物品(《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2项);以及该法第634a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建筑物及相应规划或监督服务。除第15.1条明确涵盖的时效外,其他法定时效不予缩短。
15.4 对供应商的法定追偿权及企业之间的法定追偿权,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445a、445b、445c、478及327u条规定的权利,包括其期限、阻止时效届满的规则及保护性规定,均不受影响。关于时效中止及重新起算的法定规则同样不受影响。本条款不为隐蔽瑕疵通知另设除斥期限。
16. 责任及损害赔偿
16.1 对于故意及重大过失、有过错地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欺诈性隐瞒瑕疵,在已承担保证的范围内,以及根据强制性法定责任规定(尤其是《德国产品责任法》),我们的责任不受限制。这也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及履行辅助人的相应行为。
16.2 对于一般过失,在第16.1条的约束下,我们仅就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承担责任。重要义务是指为正确履行合同所必需,且客户通常可以信赖其会得到遵守的义务。在此类情况下,损害赔偿限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且属于此类合同典型损失的范围。除此之外,一般过失责任予以排除。
16.3 本规定不受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的影响,并相应适用于保护我们的法定代表人、雇员及履行辅助人。其亦涵盖无益支出的偿还,但不限制第16.1条列明的例外。
16.4 关于停产损失、利润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的请求权,同样依第16.1及16.2条处理。与有过失及减轻损失的法定规则仍然适用。本损害赔偿规定本身并不排除请求履行、补救履行、减价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17. 保密、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
17.1 双方应保护对方被标注为保密或根据具体情况可识别为保密的技术及商业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及披露。这尤其可包括非公开开发成果、设计及制造数据、CAD/CAM/NC文件、工艺参数、成本测算、测试结果、样品及原型。该等信息仅可用于约定的合同目的。合同结束后,只要仍存在正当的保密利益,该义务即继续存在;仅以“商业秘密”称谓标示,并不能替代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条件。
17.2 已合法公开、已合法知悉、独立开发,或在未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合法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不在保密义务范围内。法律要求的披露仍然允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在此类强制披露前告知对方。对于受法律保护的举报及披露,尤其是《德国举报人保护法》及《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法》(GeschGehG)第5条所保护的行为,不要求事先取得同意或事先通知。受法律保护的员工权利不受影响。
17.3 客户仅可向我们提供其有权允许用于订单的文件及规格资料。如第三方基于这些规格资料主张我们侵权,在客户对侵权负有责任的范围内,客户应使我们免受有依据的请求及必要、合理的抗辩费用的损害。我们应及时告知客户,使双方能够协调抗辩,且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以对客户不利的方式承认任何请求。我们自身对损害原因的贡献及过错,仍须予以考虑。
17.4 我们自身关于提供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应有履行成果的法定义务不受影响。购买产品不自动转移专利、独占使用权、制造工艺或一般专有技术。客户依第12条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取物品或信息的权利,以及法定权利穷竭规则,不受影响。
17.5 各方应采取与实际保护需要相适应的技术及组织保密措施。这包括将访问权限限于为订单需要知悉的人员,采用适当的访问控制及受保护的传输方式。雇员及合法委托的外部服务商须受到相应义务约束,除非其已承担等同的法定保密义务。在获准转交信息时,不得删除可识别的保密标识。一方得知影响另一方的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后,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另一方,除非某项法定义务阻止其作出通知。
17.6 对于一方以明显保密的方式、仅为有限的检验或测试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非公开样品、原型或测试件,适用以下规定: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为识别未披露的保密设计或制造知识而进行超出该目的的逆向工程、拆解或分析。约定的测试、合法的瑕疵调查,以及为获准使用、安全或维护所必需的调查,仍然允许。本条不设定对公开可获得产品或不附限制购得的批量产品进行逆向工程或分析的一般性禁令。
17.7 对于计算机程序,不可放弃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9d、69e及69g条规定的权利,不受影响。在法律各自规定的范围内,这些权利包括必要的备份、观察、研究、测试、反编译及合法纠错。第12条和第17条不限制这些强制性权利,也不限制受法律保护的披露、举报及员工权利。
17.8 约定目的结束后,对于仅临时提供或出借的保密文件及实物样品,接收方应依请求返还,或删除不再需要的副本,但以持续存在的使用权、法定保存义务或正当的证据保全利益不构成阻碍为限。对于已转移给接收方所有的样品或产品,本条不撤销其所有权转移。法律要求的文件可以保留。常规备份在按照正常备份周期删除前,应继续受到保护;合法保留的证据副本亦同,且均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发生违反义务的情形时,适用法定请求权;本条款不约定定额违约金。
18. 取消、终止及退货
18.1 对于已适当交付的货物,不另行提供合同上的退货或换货权。双方协商取消或退货,须达成协议。法定瑕疵权利、合同解除权及终止权不受影响。
18.2 如客户依《德国民法典》第648条任意终止承揽合同,我们可请求约定报酬,但应扣除节省的支出、将产能用于其他用途所得的收益,以及恶意放弃取得的收益。对于未履行部分,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反驳的百分之五推定。我们可证明有权取得更高金额;客户可证明应付金额更低或并不存在。对于定作物供货合同,在《德国民法典》第650条第1款使该规定适用于不可替代动产制造的范围内,上述规则同样适用。
18.3 本条款不就取消或未接收货物约定定额违约金。在有正当依据结束合同关系时,已履行的服务、应返还的款项及其他请求,应依双方达成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结算。终止通知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要求。
18.4 买卖合同及制造可替代动产的供货合同,不另行赋予任意取消合同的权利。具有约束力的订单使客户负有按约接收货物及付款的义务,除非存在法定或有效约定的退出合同权利。对于自愿协商终止,我们仅根据单独协议予以同意,该协议尤其应考虑已完成的服务及无法再避免的采购费用。结算时应适当考虑节省的支出及替代利用。第18.2条不受影响。
19. 国际订单及出口管制
19.1 对于跨境订单,应在订单中明确目的地国家、交货条款、付款担保、进口手续及所需文件。各方承担合同分配给其的费用,并履行其对外贸易法上的法定义务。我们自身的出口义务不一概转移给客户。
19.2 客户应及时提供法定审查所需的收货人、最终用户、目的地国家及预期用途信息,并配合提供所需的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我们仅要求提供具体交易所必需的信息。必须遵守强制性禁令及必要的行政许可要求;我们不负有进行违法出口或违法履行的义务。
19.3 如我们发现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应及时告知客户。是否可以暂停履行、解除合同或应当退还款项,依约定及法定条件处理。本条不免除我们对自身违反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尤其不免除因过错未申请许可的责任。
20. 厂区访问及保密
20.1 客户及其委托人员的厂区访问,须事先与我们约定。访客进入生产、开发或其他保密区域前,须在接待处登记,且仅可进入已获准进入的区域。访客须遵守已向其告知的合理安全及准入规则;为保护人员或保密信息而有必要时,访问应有人陪同。客户应事先向其访客告知这些要求。
20.2 第17条的保密义务也涵盖厂区访问期间通过查阅、观察或交谈获悉,且被标注为保密或根据具体情况可识别为保密的信息。这尤其包括开发成果、设计、制造工艺、工艺参数,以及基于同样标准具有保密性质的我们客户和业务伙伴的信息。第17.2条的例外继续适用。
20.3 在获准进入这些区域前,须订立与具体保护需要相适应的访客保密协议,除非相关访客已承担等同的保密义务。该协议将在接待处提供,以供审阅及签署。该协议不附加违约金,也不扩大已经约定的责任。访客个人通过单独协议承担个人义务,而非仅因本条款被公布即受到个人约束。
20.4 拍照、录像、录音,以及对保密文件、设备或部件进行扫描或其他数字采集,须事先取得我们的明确同意。受法律保护的举报、披露及其他强制性权利不受影响;尤其适用第17.2条规定的例外。
20.5 本规定不得排除或不合理阻碍约定的审计、测试、现场检查及验收权利,尤其是第13条规定的权利。双方应协调必要的保护措施,使这些权利能够得到行使。主管机关进入场所、进行检查及获取信息的法定职权不受影响。
21. 准据法、管辖及最终规定
21.1 合同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不得通过法律选择排除的强制适用规定不受影响。
21.2 如客户属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则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争议由科隆法院专属管辖。如客户符合这些法律身份条件且其注册地位于德国,我们也可在其位于德国的一般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跨境合同,该约定须符合适用的国际管辖规则及其形式要求。法定强制性专属管辖不受影响。
21.3 本版本以德语编写。合同语言,以及存在翻译时适用的优先语言版本(如有),均应明确约定。发送一份对方无法理解的文本,并不自动使其有效纳入合同。
21.4 如个别规定无效或未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其余合同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空缺的填补,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尤其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对于具体合同,各次有效约定的版本仍具有决定性;后续版本不会自动成为既有合同的一部分。
